论国内一人企业的界定及规制管理

点击数:766 | 发布时间:2025-09-11 | 来源:www.rengruo.com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一人企业的出现是经济社会进步的产物。罗马时期以来,股东复数制一直被觉得是传统公司规范的核心。传统国内法系民法过于强调企业的社团性,觉得无股东复数便无公司形式。世界上没一种法律形式是千篇一律的。伴随市场经济的进步,一人公司迎来更多的进步机会。长时期的理论争议后,一人企业的存在呈现出理论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为进一步进步一人公司,有必要针对其问题,如筹资、信用、人格和财产混同等,进行法律规制。

    1 一人企业的界定

    国内在新颁布的公司法中增设了有关“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特别规定”的有关内容。根据其条约,一人公司是由一名投资人(法人或自然人)依法投资设立的公司。新公司法58条第2款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界定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经过多年的理论争议后,凭着自己的进步优势,在新公司法中获得了一席之地,正式活跃在现代经济市场中。长期以来,一人公司饱受争议。学术界素有一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看法。

    1.1一定说

    从法理和现实上来讲,支持者觉得一人企业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一人企业的存在与法人理论没冲突。一人公司一旦成立,就脱离股东个人,以法人身份一个人对外承担责任和义务,依据有限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有其自己特征和优势,其产生和进步有好的社会土壤与环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下主体多元、经济结构多样灵活的特点。

    1.2否定说

    反对者觉得,一人公司违背传统企业的法人社团性。一人股东独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数职,打破了传统形式上公司的制约机制,即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三大机构相互制衡的状况。在这种“三位一体”制衡机制缺失的状况下,大概发生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凭借有限责任的庇护,逃避公司债务等问题。

    1.3立法争点与最后抉择

    一人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稳扎稳打,达成了飞速进步。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且很多存在的事实不容任何立法者忽略[1]。在新年代背景下,新《公司法》应运而生,引入一人公司规范,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 并针对其弊病,加大了对一人企业的法律规制。

    1.4一人企业的存在具备妥当性

    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妥当性和合理性:

    第一,企业保持原则。理论上,公司一旦成立,即获得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公司内部股东数目的变动对于公司而言意义不大,不影响企业的独立性。企业的独立人格致使一人公司在成立时获得和传统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的客观存在状况。承认一人企业的存在,于??于民有利[2]。

    第二,平等和公平的法律原则。
    1993年,国内公司法仅承认国有独资公司与外商独资公司这两种形式的存在。假如说这是立法者考虑了当时国内实质的进步情况,那样,在飞速发展的现代市场经济下,私人资本已经较之前有了充分进步,私营经济的进步已经拥有了强大的实力,且对于兴盛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就业等起着要紧意义。此时进步一人公司,符合市场经济下公平角逐的原则。

    第三,一人公司优势显著。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角逐中来,它拥有自己独特的优势。第一,一人公司组织结构浅易,管理灵活,防止了决策和实行中繁琐的程序,公司运转、贸易上愈加高效。第二,一人企业的存在有益于鼓励公民就业和个人创业,吸收民间资本[3],把民间资本转化为新型的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个人创业、自主就业。

    2 对一人企业的担心和态度

    “公司是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具备独立的人格”[5]。可以看出,社团性是传统公司法中规定的三大基本特质之一,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存在被觉得是对传统民法体系的冲击和挑战。“公司就其本质来讲,是两个以上股东一同出资经营的企业形态”[6]。一人公司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传统公司需要的复数股东的社团性优势和三种机构相互制衡的优势。

    2.1对一人公司近况的担心

    一人公司虽已获得新《公司法》的认同,却未能消除普世意义上大家对一人企业的担心。在进步一人企业的同时,需要对其因特殊性所固有些风险性与不容易管理性具备肯定的预见和预防。美国联邦大法官道格拉斯就曾据此感叹说:“在法律的所有经验中,没比一人公司之类的欺诈案件更多者”[7]。即一人企业的单独股东总是与公司独立人格相混同,把公司当作挡箭牌,借助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或公司利益。一人公司特殊的公司形态,致使一人公司在实质运行的时候,极易出现“私人垄断权力”的情况。股东“三位一体”掌控着较大的现实性权力,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极易混淆。

    2.2对一人公司应该持有些态度

    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要。从宏观层面来讲,它可以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使社会资金得到充分而灵活的配置。同时,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进步、与时俱进以增加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性等其他方面同样具备着重大意义。因此,基于这类利好原因,大家仍应付一人公司维持理性、宽容的认识,越来越消除恐惧成人性心理与歧视性态度。正确且客观地去看待它的产生和进步,为一人企业的进步提供愈加有效的政府保障与政策支持,以期获得愈加好的社会期待。 3 一人企业的特殊治理环境

    一人股东可以同时兼任实行董事与实行监事,易形成三位一体的高度集中型治理框架。公司组织结构灵活,传统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结构存在乎义不大。

    3.1没有传统形式上的股东会

    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职权”)“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就是企业的最高意愿决定机关”,公司法第61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公司法第37条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虽不设股东会,但由股东行使普通有限责任股东会的职权,且需要备置书面的决定和签名[9],以此约束股东任意决策。

    3.2没有传统形式上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人公司打破了一般企业的组织结构;一人公司在决策和运行中不必经过传统公司组织中的一系列步骤,特殊的组织形式也是一人公司易于决策、治理结构简单、治理本钱低、机动灵活的优势所在[10]。一人公司也可委托别人代为行使公司权力。此时,受托人为了公司和委托人履行有关权力,对公司负责。如股东是委托人、受益人,董事或者监事则是肩负诚信义务的受托人[4]。若一人股东有能力胜任此“三位一体”的具体职务,则此股东完全可以亲力亲为,法律没必要对其禁止。

    4 对一人企业的规制

    鉴于大家对一人公司存在的担心,针对一人公司具备的潜在性缺点,国内公司法提出了有关法律规制,为一人企业的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严格一人企业的设置。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阻止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减少公司信誉。

    第二,健全一人企业的治理结构。改变传统公司组织形式,打造新形式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创建利益有关人一同治理机制。譬如打造一人公司债权人自治规范,保障债权人的买卖知情权,由债权人的监督一人企业的财产情况、业务实行情况等。或者外聘委托人担任企业的董事和监事,发挥受托人对委托人和一人企业的监督用途。

    第三,提高一人企业的社会信用。打造愈加健全的社会征信系统,增强征信体系的可操作性。变内部会计内聘制为外部委任制,间接监督公司财务会计,深度解决一人公司因信用情况不佳致使的社会信用问题。

    第四,健全一人公司公示、登记规范。登记和公示是公司创建必不可少的程序。公司登记时,应愈加严格、细致。明确一人企业的有关信息,如设立主体等,便捷买卖相?Ψ郊捌渌?利害关系人的查阅。另外,要书面记载公司对重大事务做出的决定,提升一人企业的内部事务决策的透明度。

    第五,增强公司法人格不承认规范的实践性。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又称“揭开法人的面纱”,是对公司独立人格规范的补充。引入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预防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出现财产混同和滥使用方法每人格现象。

    5 结束语

    基于现代公司法理念, 国内最后一定了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合法地位。在进步一人企业的同时,针对一人企业的缺点,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 以期趋利避害。在鼓励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的同时,力图消解一人公司缺点对买卖安全的威胁,更好地保护买卖相对人的权益,增强一人企业的信用,使之更有保障地活跃在市场经济角逐中。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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